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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種營業組織型態的差異
 
各種營業組織型態的差異
組織型態與稅負的相關性
行號與公司之主要差異
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比較
各項稅務應注意事項
各類所得扣繳稅率
統一發票使用規範
統一發票使用應注意事項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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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目前最常見的營業組織型態主要以獨資、合夥組織、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為主,投資人創業初期,應先瞭解公司之定位、業務能力與所能投入之資金能力,審慎予以規劃。若所投入資金不多,依個人技術或經驗可獨當一面者,未來經營規模不可能太大,以獨資之組織型態成立為佳;反之,若有兩人以上合作關係,應儘量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,至於選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,則應視合夥人員多寡衡量作為抉擇依據,以下分別此就四種組織型態進一步介紹:

獨 資  

說  明

獨資係經營者個人獨自出資,依商業登記法規定,向各地之縣(市)政府辦理商業登記,獨立經營事業;最常適用於餐飲店、花店、藝品店等小型商店或攝影工作室、音樂工作室、舞蹈工作室等個人工作室。再者,因獨資並未具有法人資格,若必須融資時,金融機構需視經營者之信用能力,評估是否貸放,所以經營者必須承擔營運所需之一切資金,且獨資之經營者依法必須負無限責任,故經營壓力將隨事業壯大而增加,同時無法改組為公司組織,其發展將受到相當限制。

適合對象

小型商店及個人工作室

優  點

獨自經營運用自有的技能與經驗,可全盤掌控企業之各種營業活動,活動力精緻輕巧,可隨市場脈動調整營業方向及腳步,決策執行力高,資金需求較低。

缺  點

企業規模狹小,資金能力不足,市場經濟變化較大時恐無法適應,決策過程無其他股東可供商議,常流於獨斷獨行;當營業狀況大好,必須擴大經營規模時,常無法有資金挹注,造成經營瓶頸、失去商機或週轉不靈。

合夥組織

說  明

  合夥組織係經營者2人以上共同出資,依商業登記法規定,向各地之縣(市)政府辦理商業登記;2人以上合夥共同經營事業,最常適用於餐飲店、花店、藝品等小型商店或小型工作室等。且合夥企業亦未具法人資格,合夥人對外均負無限責任,當需要融資時,也常視合夥人之信用條件而定,若部份合夥人信用不佳,將很難融資成功;且無法改組為公司組織,勢將影響合夥事業的發展,另也無法律上之獨立人格,無法購置企業所需之不動產,作為長程事業發展之基地。

適合對象

小型商店及個人工作室

優  點

合夥經營集思廣益,可提供的資金較獨資多,工作可分工合作,避免獨斷獨行,造成企業的危機。

缺  點

合夥人均對合夥企業負無限責任,當合夥人間財力不相當時,將造成財力較雄厚者,所承受的風險較高,且因合夥企業通常規模狹小,能募集資金的能力較弱,各人能再出資能力亦不同,容易造成合夥人之間的衝突。當市場經濟變動較大時,亦無法適時調整經營腳步,若營業狀況大幅成長時,常無法募得企業所需資金,而無法突破現狀,造成合夥人資金壓力大增。

有限公司

說  明

  有限公司係經營者依公司法規定,向經濟部或授權之地方政府,辦理公司執照登記完成,再按商業登記法向各地方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;其基本條件,依公司法規定,股東至少1人,各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有限責任,最常適用於中小企業與中型工作室。

適合對象

適合小型及微型企業

優  點

股東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,每一股東有一表決權,若公司事業規模日益擴大,可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。有限公司為法人,在法律上可以獨立行使一切法律權利及義務,股東1人以上即可,是目前微小型企業及工作室除獨資型態外,適用最多之組織型態。


缺  點

一切活動必須遵照公司法規定辦理,避免公司觸法而不知,造成無謂的損失。股東多、意見亦多,造成開會無效率,無法提升獲利能力。而辦理主管機關各項登記時,手續較為繁瑣,手續費也較高;當公司不想經營時,尚需依法辦理結清算,較為不便。

股份有限公司

說  明

  股份有限公司係經營者依公司法規定,向經濟部或所授權之地方政府辦理公司執照登記完成,再按商業登記法,向各地方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。其基本條件依公司法規定,是由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1人所組成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,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,最常適用於一般企業界。

適合對象

適合中型及大型企業

優  點

股東僅按出資額負有限責任,若公司持續成長擴大經營規模,可朝上市或上櫃方向邁進。因股東採股份制,若合夥人因理念不同,可藉股份移轉而處分;設有董事會,公司一切決策集中於此,組織調整相當有彈性,當經營擴大規模時,所需資金較易取得。

缺  點

組織大、相對成本較高,對一般小企業來說,初期資金壓力甚重,股東會可能因股東人數較多而召集不易,經營亦必須符合公司法各項規定,以免受罰。當公司不想經營時,尚需依法辦理結清算,較為不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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